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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理性看待互联网平台垄断?

2019-06-26 11:39


     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展开,平台经济已成为应用最广、影响最大的新的经济形态,是推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动能。一批快速崛起的互联网平台在大幅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,也在一些范畴因“一家独大”的市场位置及不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带来了不少管理难题。从国际到国内,“规制平台垄断”的呼声日益高涨。对监管部门而言,需求在推进数字经济安康展开的同时,确保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,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,同时鼓舞互联网企业创新。为此,需深化认识平台经济、平台竞争的基本规律和互联网平台垄断现象的实质,创新监管思绪和执法方式,切实落实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。


  
  平台多数是指那些衔接两类或两类以上用户(如买方和卖方),完成商品、效劳和信息交流等的买卖场所。经济学意义上的“平台”最早由两位著名经济学家让·夏尔·罗歇和让·梯诺尔给出了一个初步定义:双边(或多边)市场是一个或几个允许最终用户买卖的平台。平台的原型最早可追溯到几千年前就有的农贸集市,但其内涵与外延并不局限于此。平台的中心经济原理就是匹配用户,经过商品、服务或货币交流为一切平台参与者创造价值。

  由于买卖本钱、时空限制等缘故,多数传统平台无论是在经济范围上还是社会影响力上都十分有限。但伴随着互联网的展开,特别是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快速扩散,平台在用户数量、信息交互速度、匹配范围及本钱效率上完成了质的飞跃。一大批新兴互联网平台蓬勃展开,它们的功用已从单纯地提供匹配或衔接(即去中介化)升级到了对资源的直接调度和配置,以致能重构价值链。




 

  平台间竞争不只是争夺用户数量、赢得细分市场,更多的是争夺消费者有限的“注意力”和向商户、开发者提供足够的关注度。与传统实体平台相比,数字化平台间的竞争愈加猛烈,更具动态性、跨界性,竞争格局和决议要素呈现出不少新的变化。因此,平台垄断与传统经济中的市场垄断、自然垄断等都有很大差别,垄断效应也不同。

  一方面,互联网平台大多是双边或多边平台,具有衔接和匹配供需的市场性质。其范围扩展或范围扩展能大幅降低买卖本钱、改善供需双方的匹配效率、进步经济运转质量。客观地看,平台竞争的“赢者通吃”现象比较普遍,市场容易呈现高集中度的格局,全球知名的互联网企业大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位置。




 

  另一方面,互联网平台不断面临猛烈的竞争压力,其市场优势位置常常是短暂、脆弱的。互联网创新迭代疾速,优胜劣汰高度动态化,推翻性创新时有发作;数字技术扩散打破了很多传统市场的进入壁垒,使得不同平台间的跨界竞争也越来越普遍;用户可以同时在多个平台上买卖,转换本钱不高;国内互联网平台还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竞争压力。经验表明,即便再成功的平台也难以避免竞争,潜在的竞争压力是甚至是生存威胁始终存在的。

  可见,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效应大多是分工巧化、技术创新、错位竞争、消费者选择的结果,并不意味着市场失灵,很大程度上还能与市场竞争相互促进和转化,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特别是动态效率的提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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